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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4-10-17浏览:2362下载198次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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