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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10-10浏览:2731下载193次收藏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衡投资,我市制定了《鼓励  

国内外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欢迎国内外客商按照国家投资产业政策,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市投资兴办企业(原则上指工业企业) 。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是指来自**市域外的投资商。项目投资是指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期一般应在十八个月之内。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到位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二章  收费优惠  

    第五条  国内外客商在**投资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政办[2009]10号文件规定保留的30项收费项目,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不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财政奖励  

第六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自开始获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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