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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之后当事人闹法庭带来的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10-06浏览:2967下载283次收藏

宣判之后当事人闹法庭带来的思考

2014年3月12日上午,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弟兄间的承包土地互换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由被告万某某停止对原告罗某某管理使用的龙滩地的侵害。判决宣读完后,被告夫妻二人将其随身携带的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丢在承办法官办公桌上,用拳头捶打着桌子,怒气冲冲的大声说道:“这个判决我们不同意,判决书我们不要,这样判决我们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都不起效了,你们判决得不合理!”承办法官耐心地进行解释:“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就不能更改。如果你们对这个判决不服,可以从今天起十五天内上诉,至于判决书建议你们还是拿一份去仔细的看看,如果上诉你们也有依据。至于你们不要判决书,我们可以在宣判笔录上注明拒绝签收就可以了,无论你们要不要判决书,都不影响这个案子已经宣判的事实。如果十五天内不上诉,这个案子就生效。”被告夫妇二人坚持不要判决书,也拒绝签名,二人吵了一阵,拿起摔在承办法官办公桌上的合同本及权证离开法院。

当天下午,被告万某某夫妻二人又到法院,来到承包法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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