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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08-25浏览:2773下载216次收藏

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问题提示】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目的现金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或者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期同居生活后闹矛盾的,双方往往会为彩礼返还问题酿成纠纷。
【要点提示】
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彩礼返还问题。
【案例索引】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09)宜韩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案 情】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后二被告经媒人手接受原告方彩礼38000元。由于被告虚报年龄,从而导致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举行了婚礼。之前,原告要求办理结婚证,遭被告及家人拒绝。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是为了骗取钱财,经常无事生非,利用各种借口外出,自2008年底至今,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多次说和,均遭被告拒绝,无奈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以及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李某共同辩称: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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