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严格依法行政管理办法
严格依法行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机关建设,规范我局执法人员行为,强化对行政案件办理过程、执法程序的监督和审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据《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股室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稽查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转办、查处,坚决杜绝违规积压案件和超期办案现象。
第三条 局法制股负责对积案的清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法制股统一编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由局特监股统一编号,法制股进行监督。各业务股室和稽查队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上缴作废文书。
第五条 业务股室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要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予以整改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局稽查队进行转办进行立案查处;稽查队下达的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予以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
第六条 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按照规定报批延长查封、扣押和封存期限。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
第七条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同时向主管局长和法制股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单位要及时将案件全部材料和调查终结报告提交案审办进行审查。局案审办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案件承办单位应当采纳案审办提出的补充调查取证或补证的建议。
第九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三日内提交案审委进行审理。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3万元以上)或者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
质监局严格依法行政管理办法
本文2014-08-19 16:43:2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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