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诚信的涵义
公证与诚信的涵义
内容摘要:笔者试图通过对公证与诚信之概念的阐述,着重探讨公证与诚信之间的内在关系,阐明诚信是公证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而诚信的公证会对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诚信、基本理论、内在关系
一、公证与诚信的基本理论
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一样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实施国家公证职能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文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总结出公证制度的特征所在:
1、公证的主体是国家的公证机关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的机构。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则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且与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公证的客体即公证证明的对象,它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也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继承权、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等)和文书(如证明文件上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等)。
3、公证的内容是确认公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机关证明的对象(即公证事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假的或虚构的,而且该公证事项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公证的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4、公证的性质是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行使证明权的职能活动。因此,它是一种非讼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来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公证事项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证明。
5、公证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时候,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法予以办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公证机关则不应进行干预。
公证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从公元529年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到1804年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以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现行法律均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具有法律赋予的最高的公信力。公证制度是通过对内容真实、合法的审查,对形式的保全和固定以及其本身的公信力而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
公证与诚信的涵义
本文2014-08-19 14:50:36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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