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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初信初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4-08-19浏览:2980下载244次收藏

关于规范初信初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我县初信初访案件规范化建设,及时、就地、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消化信访存量、控制增量,根据7月31日全国依法逐级走访工作视频培训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初信初访案件办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1、坚持来访必登的原则。对群众走访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登记,建立台帐,对不受理的信访事项也要登记,定期统计、分析、研究,把握信访规律;  

2、准确甄别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范围。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六种:(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不再受理的情况包括三种:(1)对已经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2)对 2005年5月1日 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3)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  

3、明确信访事项受理的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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