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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4-08-18浏览:2559下载167次收藏

加强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被救助贫困残疾人的基本条件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含xx矿区),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就业能力且无稳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及一户多残,有康复、教育、培训、就业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及家庭。      

二、被补贴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建立,手续完备,且经市残联确认、规范运营的康复、托养机构。  

(二)具备基本的康复、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三)与康复、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正式康复、托养协议须一年以上。  

(四)康复、托养对象须持有二代《中华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康复、托养相关规定的。  

(五)按时向市残联提供在机构接受康复矫治、训练和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六)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现象的。  

三、救助范围、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教育救助  

1.对参加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资助。  

2.对在小学、初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资助。  

3.对当年考入高中及中专学校的残疾学生个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资助。  

4.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应届残疾大学生,给予一次性2000—3000元资助(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大学生,给予一次性1000—1500元资助(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  

(二)就业救助  

1.为鼓励残疾人积极创业,全市每年评出100名左右的残疾人创业之星给予每人一次性以奖代补创业资金1000元补助。  

2.对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3.对带动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项目且效益好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给予3—5万元的奖励资金。  

(三)生活救助  

1.对全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2.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  

3.对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言语二级、听力二级除外)的重度残疾人,每年为每人代缴1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  

4.对全市视力、听力、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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