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研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研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检查、纠正、处罚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政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它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等特点。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了落实宪法这一规定,我国于1995年1月颁布了《劳动法》,确立了“监督检查制度”,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检查权、制止权、责令改正权等职权。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步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基本功能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中所应遵循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和主要实体性法律规范。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给予高度观注和支持,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得到健康长足发展,查处了大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2010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33.6万件,就**而言,2010年以来,共查处 起侵权案件,为 名劳动者追讨工资 万元。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起来,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面对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局面,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还存在机构不规范、经费无保障等诸多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53号),明确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已经基本建立,但由于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基础设施薄弱,人员编制不足、经费装备缺乏等问题还非常突出。
一是人员编制不足。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用工企业数量的不断增长和劳动者数量的不断激增,劳动监察工作面临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但很多地方劳动监察员的编制一直沿用10几年前的设置方案。一些地方2-3个监察员要面对几千个用人单位和几万名劳动者,每天被投诉举报案件压得抬不起头来,很难主动出击巡检,更谈不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经费来源不足。目前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有的是全额拨款,有的是差额拨款,有相当一部分甚至还是自收自支的性质。即使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通常也只有“人头费”,缺少必要的办案经费。即便是经济发达地区,也没有足够的办案车辆和摄录取证设备,在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出门办案要坐公交车、骑自行车。
三是机构设置不规范。一些地方只设置了执法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大(支)队,没有专门的监察股(处),缺乏上传下达,呈上启下的机构。更有的地方根本没有设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机构只是人社部门的一个科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有的地区劳动监察与仲裁、就业部门合设,一人身兼多职,严重制约着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应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已经给予了足够的支持,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地方财政、编制情况的制约。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从列入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入手,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专职监察与劳动者1:8000的比例科学配备,协调当地政府财政、编制等部门给予更大力度地支持,保证经费、人员落实到位。同时,积极探索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垂直化管理模式,摆脱地方掣肘,将更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二、改革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之一,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源头”所在。人社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监察、管理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依照劳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诸如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人社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管理,才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然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存在在劳动保障执法领域。目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
首先,部分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存在错误的指导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重资轻劳”的思想比较严重,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所谓的改善投资环境。有的地方规定每月的1日~25日是“企业安全生产日”,除公安、环保、安监、税务等部门外,一律不得入厂检查;与“安全生产日”相类似的,一些地方有“企业宁静日”,并专门设立“软环境办公室”,竭尽全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些企业门口动辄挂起“省级、市级重点保护企业”的牌匾,一些地方对纳税大户进行免检,或设置事先报批程序、限制检查次数,甚至不允许劳动保障监察员入内执法,使得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权力受到限制。
其次,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够,劳动保障监察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依据及手段。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但″有规定,无处罚″、″有职责,无手段″的情形依然存在,企业欠薪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低廉,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缺位,造成劳动执法力度难以提高,从而导致劳动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再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措施。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其执法力度和强度远远不能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提并论,即使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监察执法相比也还相差很大。对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且在企业普遍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一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长此以往客观上就纵容了用人单位违法。
要切实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从短期看,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从长远看,关系到能否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让企业和整个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研究
本文2014-07-31 10:00:3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69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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