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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4-07-25浏览:2329下载176次收藏

石景山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招标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区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现将我区区属政府采购项目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制度规范。《办法》的出台,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统一具体规范,详细规定了三种方式的程序,为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提供了统一的操作和监管依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较为灵活、简便。  

二、灵活运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1.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规定,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石景山区财政局申请批准。  

(三)对于服务类等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石景山区财政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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