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修改建议
现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修改建议
一、《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建议对应文书作出相应修改
1、《强制措施决定书》建议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我们安监部门有权实施的强制措施仅为第(二)项、第(三)项,即查封、扣押权。亦即我们安监部门能依法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详细列出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十项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照怎样的程序和步骤来进行,特别强调了应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二十三条强调了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故此,现有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建议改名为《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且,仅限于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同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即增加《查封、扣押审批表》(可先行汇报后,于决定书下达5日内补办);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2、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建议增加《催告书》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应下达催告书的时间,第五十五条将当事人的意见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的必须的材料。故笔者建议,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后6个月内),单独下达《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催缴通知书》可以保持不变,因为《罚款催缴通知书》是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款时,对被处罚人下达的文书,一是催缴罚款;二是告知3%加处罚款。与催告书有本质区别。
自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临清市人民法院制定出催告书式样,并明确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催告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催告书式样》附件一。
3、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修改。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另外需要增加催告书、当事人经催告后的陈述申辩意见等所附案件材料。
二、正确使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六种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目前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只适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这两种情况。对其他五种现场处理措施,应使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而不是使用专门用于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这一点我们安监执法人员经常使用错。对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做好详细《现场检查记录》、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后,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限期办证等。另外,在责令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应进行复查,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三、事故调查类建议增加的文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不同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无法满足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所有,笔者建议需要增加下列文书:
1、增加《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现有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为“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xxx”,而在进行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人员为“xxx事故调查组成员xxx”。故建议增加《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专门用于事故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将上述制式中的执法人员修改为事故调查组成员,与现有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询问笔录》区分开来。
2、增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调阅材料通知书》。
因进行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组人员分工不同,被调查单位一些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在事故调查当日可能无法提供,同时,我们有时候需要向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商、住建、劳动等部门)调取事故单位的一些材料,故建议增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调阅材料通知书》,要求对方限期提供相应材料。《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调阅材料通知书》式样详见附件二。
3、增加《事故调查询问通知书》。
现有的《询问通知书》语气较弱,法律强制性不强,无法满足事故调查工作。建议增加《事故调查询问通知书》,制式与《询问通知书》类似,将《询问通知书》中的“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修改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话语,如“无法按时前来,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询问人自行承担”。
四、建议采用非填充式执法文书
填充式执法文书,由于固定制式的限制,无法更好的满足日益灵活、多变、复杂的行政处罚工作,早在几年前的执法交流活动中,我市人民法院就专门提出了现有填充式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存在的弊端,就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进行过指导修改。所以,笔者建议,下来的执法文书,能打破填充式、固定制式的要求,文书式样仅作为文书制作时必须具备要点的参考,参照法院裁定书等文书,有固定行文格式和必备要点要求,但具体制作时,可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而具体制作。这样我们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就能大大扩充,如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们可以列明从检查、取证(人证、无证)、复查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该单位确实存在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实际情况、案件内审讨论结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处罚结论。这样内容充实、证据详实、依据充分的处罚告知书让被处罚人能在情理上更容易接受。
同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也应当详细列明从检查、取证(人证、无证)、复查,该单位确实存在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实际情况,及经内审讨论后的拟处罚结论,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我机关对陈述申辩核实后是否予以采纳,最后作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论。
突破了填充、固定制式的要求,我们的执法文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一案一档、各案不同”,才能做到合理更合法,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发生,更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同时,没有了填充线,版面也很美观。
以上建议,受个人工作经验所限,有不少不当之处,请指正。
附件一:
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催 告 书
被执行人:xxxxxx(为单位的,写明“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职务、联系电话”;为个人的,写明个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我单位向你下发了“x安监管罚〔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内容是:………………,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你接到决定书后,既未行使复议权,又未提出行政诉讼,该行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你催告如下:
(一)限你自催告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已生效决定。
(二)将罚款……元人民币缴至………………。
如有异议,自接到本执行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xxx年x月xx日(公章)
附件二:
xx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调阅材料通知书
x安事故调查调阅通知[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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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修改建议
本文2014-06-30 14:54:01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68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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