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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4-06-24浏览:2223下载279次收藏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也应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畴。目前,我区尚未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如何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如何做好即将进行的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成为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调研和思索的问题。  

   

一、全区事业单位及公益性机构登记基本情况  

   

(一)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已基本完成,全区事业单位共计393家,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27家,公益二类55家,暂缓或不分类的有11家;目前已登记发证的有375家,其中教育类73家、卫生类51家、文化艺术类29家、科技类42家、体育类2家、公益慈善类9家、其他类169家;登记率达95%。  

   

(二)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有关情况   

   

目前,区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与管理工作是由区民政部门负责。通过与区民政部门沟通,了解到,目前,我区已登记的利用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机构共133家,大多为幼儿园、培训机构及养老院等。其中幼儿园等教育类63家,养老院等公益慈善类34家,文化艺术类23家,其他类13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全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单位干部职工也没有受到不利的影响;有些事业单位认为一切业务都以举办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人、才、物都是他们管,没有必要再进行法人登记,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  

   

二是部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不及时,或不登记、不年检。每年法定年检期间,总有部分事业单位以怕麻烦不愿年检或年检不及时;有部分单位以单位经费紧张等为由,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发生了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及时或超时限进行变更登记,有的甚至拖着不办;  

   

三是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强。目前区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而无暇进行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及开展对全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目前我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也只限于年检,而且年检时,对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二)全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机构设置存在一定随意性。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的设置往往出于出资人的意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以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例,部分乡镇有两个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水平低下,开办资金、经费渠道及单位的章程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二是财力得不到充分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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