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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办公室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6-17浏览:2497下载199次收藏

   

石景山区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办公室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辖区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管理,确保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办公室有效地运行,现制定《石景山区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办公室管理办法》如下:  

一、质控办的确定  

本办法所称区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办公室(简称区质控办)是指在石景山区卫生局领导下的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区质控办所在的医疗机构称为质控办主任委员单位。质控办原则上设在辖区二、三级医院,且相关专业处于较强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科室或部门,采取自愿申报,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市级专家考核评定,择优录取,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卫生局作出同意的决定,并授予区医疗质控办牌匾。区医疗质控办一届任期为三年。  

二、质控办的构成  

质控办设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一至二名,成员若干名,秘书一名,可聘市级顾问一至两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下设若干专业组,并设立相应组长。质控办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承担医院相关专业的主任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原则上为辖区二、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主任。质控办所在医院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质控办工作。对不能胜任质控办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出质控办。  

三、质控办主任应具备的条件  

(一)职业道德高尚,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办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技能。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质控办主任因工作原因调离岗位或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向区卫生局推荐质控办主任人选。其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该专业质控办主任委员单位应当在全区重新通过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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