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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事迹

栏目:事迹材料发布:2014-05-23浏览:2628下载211次收藏

爱岗敬业   公正为民                    

 —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共产党员廖先进事迹  

 廖 是 县法院刑庭庭长,她是一名矢志于审判岗位上的普通女法官。从事法院工作以来,曾多次被评为先进,荣获了“先进工作者”、“县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严打先进个人”、“全市法院优秀法官”、“市三八红旗手”、“三等功”等多项荣誉。  

爱岗敬业,公正司法  

廖无论在哪个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是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2002年至今,她在刑事审判庭所承办的一千多件刑事案件,没有一件错案,没有一件违法违纪,也没有一件因工作方法、措施不当而造成赔偿的案件。特别是近年来,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她带领全庭人员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全面出色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纵一个坏人。”是她给自己定下的奋斗目标。她常说:“作为法官,仅有公正之心还远远不够,只有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对法律条文融会贯通,才能真正践行司法公正!”如她主审的 盗窃一案,被告人盗窃手机一部及现金700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2400余元,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考虑到被告人廖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检察机关接到判决书后,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认为被告人 系累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且有累犯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较大,又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加重处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以原判刑罚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廖静卿同志接到抗诉书后,在案件审理报告中认真地阐诉了自己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及对本案量刑的依据,认为刑法总则对累犯的处理原则是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只是对从重处罚的补充,是对那些盗窃数额接近巨大,无法体现从重处罚的累犯,适用加重处罚,并不是对所有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累犯一律加重处罚,对累犯一律加重处罚是与刑法总则对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相悖的。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结后,她就此案写了一篇案例分析,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采用。又如她主审的被告人何欠生盗窃一案,被告人何欠生在一家桌球店看见被害人从口袋中掉下一袋子,乘被害人打桌球不注意时将该袋子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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