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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的要义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8-24浏览:2370下载205次收藏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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