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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街道宜建立人大工作机构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8-24浏览:2564下载285次收藏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笔者认为,在城市街道建立人大工作机构(简称街道人大工委)是完全合法有据的,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强化职能的实际需要,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求。
一、建立街道人大工委是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求。
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心正逐步下移,街道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担负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城区街道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但它是一级行政管理,承担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能,它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沿阵地。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协助政府推进包括街道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此必须夯实人大工作的基层基础,把搞好街道人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另外,在街道分布着几十名区人大代表,他们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同时他们又工作、生活在街道和社区之中,了解大量的社情民意,他们的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到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影响到城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在街道建立人大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协助代表履行职务,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对于人大常委会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推动社区文化、卫生、管理、治安、服务等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二、建立街道人大工委是保持街道人大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需要。
在街道建立人大工委,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构的充实和改革,弥补了人大常委会在街道没有工作机构设立的空白。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在街道没有工作机构,在街道开展工作主要依靠街道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由代表中的街办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兼任。笔者认为,代表团(组)不是一个组织机构,只是人大代表的一种编团(组)方式。由于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缺少派出工作机构,代表工作实际是处于无人专管的一种从属地位,团(组)长有精力有时间就多过问一下,没有精力和时间就放在一旁,加之人大代表五年任期内,代表团长工作变动频繁,代表活动难以组织开展。由于缺少相应工作机构,街道抓人大工作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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