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法治需求的增加,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和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因此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所有司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已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办法,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存在着录用人员标准单一、干部考核“千人一面”等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察官准入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检察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主要渠道是招录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招收毕业生,主要按照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没有统一的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招录标准。招录工作主要是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检察院没有完全的进人自主权。招录进检察院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长期通不过国家司法考试,不具备检察官资格,不能担任检察官,只能从事业务辅助或行政后勤等工作。他们占用了政法专项编制,导致检察院进人困难,造成一线办案人员严重短缺。
二、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
检察官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由于没有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职级比例政策受公务员法调整,但现有的公务员的职级比例政策并不符合检察院实际。检察官职业素质要求、任职条件要求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和公务员一样,高要求与低保障矛盾突出。虽然检察官津贴已经落实,但占工资收入比例极低,而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下工资与普通公务员一样跟职级挂钩,行政职级晋升缓慢,直接影响到工资福利,更造成了检察人才流失的现象。
三、人员老化现象严重。比如我院,现共有检察干警31人,平均年龄46岁,其中检察官23人,平均年龄47岁, 50岁以上的检察官就有15人。全员老龄化现象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作中部分检察官身份人员不得不从事综合科室工作,部分检察官人员兼任书记员,内勤等工作的现状。而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工作量激增,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类型复杂多样化,检察机关内部又存在老同志们知识更新慢,计算机等科技技术的运用不能掌握,而新进人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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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4-04-17 18:20:12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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