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CITY供热有关规定HEAT ADDITION
一、四平市辖区内供暖起止期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市政府2007【36】专题会议既要精神,将我市每年供热期由原来的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调整为10月25日起至次年4月8日止。
二、供热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答:根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用户改变供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
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供热费用由新用户承担。
三、用户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产权清楚;二是产权范围内的用热系统完整,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三是建筑物封闭良好。
四、供热维修服务的时限和要求?
答:根据《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第八条: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白天30分钟,夜间60分钟赶到现场,室内维修或施工完毕要清理场地,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五、供热系统产权的划分及维修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热电联产系统,从热电厂墙外1米起供热骨干管网产权为热经营企业,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电厂供热和锅炉房供热系统,从锅炉房、换热站至用户楼道供热设备的产权为热经营企业,并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产权单位或用户无维修能力时可委托热经营企业维修,其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负责。
根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用户室外的供热设施故障,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热经营企业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含义和支线管网等建设资金由谁承担?
答:根据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文件》第一条: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是指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收取的集中供热管网主干线建设中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用户在每年供热前,应对供热设施做哪些准备?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用户在每年供热前,应由产权单位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冲洗、打压。经热经营企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四平市现行供热价格是多少?
答:居民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28.3元/平方米;
公企用户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其中以室内层高3米为基础,每超过0.3米,加收公企用房热价的5%,最高加收部分不得超过总热价的50%。
根据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对已分户改造的热用户,采暖期不用热的按总热价的20%收取基本热费。
九、热费收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用户必须按规定足额按期及时向热经营企业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用户逾期不交热费的,加收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十、对不按时缴纳供热费和拖欠供热费的用户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不按时缴纳供热费,经催缴仍不缴热费的单位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用户,热经营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因拖欠供热费被停止供热的用户,再恢复供热时,必须缴足所欠供热费,并加收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应缴纳供热费而不予缴纳的,热经营企业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热期内居民室内主要房间供热标准?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供热期内居民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的供热温度昼夜不低于18℃,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规定标准执行。
吉人法工委函(2004)19号文件指出:“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供热工程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用室冬季室内温度标准如下:厨房10℃至15℃、门厅15℃、厕所15℃、商店营业室14℃至16℃、办公室16℃至18℃。
十二、用户室温如何测定?
答: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检测室内温度。
根据《吉林省地方标准城镇供热产品质量》5.1.3条,室内温度检测方法,每户以房间为单位,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每户测温点以房间为单位的分布要求是:
1、 房间面积小于20㎡,在距地面几何中心1.2米高处设一个测温点;
2、 房间面积在20 — 40㎡,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分设两个测温点;
3、 房间面积在40㎡以上,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分设三个测温点(会议室、餐厅等可适当增加测温点)。
十三、哪些情况致使用户室温达不到标准,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1、 房屋质量和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
2、 室内管网及设施不符合供热要求;
3、 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4、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5、 由于室内设施堵塞,而未能及时处理的;
6、 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7、 由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热电厂临检、躲峰、停电、停水)或政府行为等。
十四、为保证供热正常运行,用户应当遵守那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1、 用户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2、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3、用户不得擅自排水放热;4、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5、用户不得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根据《四平城市供热管理规定》:1、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2、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3、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4、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表及其附件;5、不得妨碍供热工作人员的检查和检测;6、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四平市政府对保护供热设施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
1、 损坏、拆除、移动或改建管网、管支架、地沟、检查井;
2、 擅自动用阀门、仪表、除污器及其它设施;
3、 在供热管网、阀门井、检查井上进行建筑或堆放物品;
4、 向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5、 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标牌、悬挂物品;
6、 距供热设施及附属设施1米内,建设地上(地下)建筑、挖坑、掘土、植树、打桩、爆破等施工作业。
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六、新建住宅房屋开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新建住宅房屋已经接网供热的,须达到50%开栓率,方可开栓。
四平市供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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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4-03-24 10:10:40发表“工作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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