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的挑战与对策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与对策
曾和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风起云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便利、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必将成为未来21世纪经济增长的主流和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必将对我国现行税收理论、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征管提出了许多尚待解决新的难题。这对我国税收事业发展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那么,作为税务机关如何迎接这一新的挑战,使我国税收征管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是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本文拟在剖析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对我国税收及征管影响的基础上,提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对电子商务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工具在商务 活动中的应用,即商务电子化;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系统地应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贸活动的总称,即电子化商务系统。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超级链接、探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便于人们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某些交易过程。
二是虚拟化。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及交易中介的商务活动,全部或部分都是在互联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和完成的。无形商品或服务(如软件、报刊、贺卡、娱乐等)都可在网上进行,尽管有形商品(如电脑、汽车、家电、服装、食品等)的传送需由网外的实物配送系统来完成,但其整个传送过程仍可通过网络来查询、跟踪和监督。电子商务充分体现了用信息流组织和支配资金流、货物流的优点,使整个交易活动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来实现。
三是无纸化。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困难。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崛起的信息经济,正经历着从“个人电脑”到“因特网”,再到“电子商务”三个发展阶段。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帐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迅猛。截止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4000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2001年增至3500亿美元,预计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亿美元。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网上支付体系不完善,虽然一些银行已开始试点进行在线支付、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在使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银行很难建立起网上支付体系;物流配送方式发展滞后,在网上交易之后的配送大多还只能由邮局完成,环节多,速度慢;有关法律制度缺位,现在我国尚没有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由于上述诸多原因,我国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只有15%。中国信息产业部对国内消费类电子商务的首次调查表明,1999年我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仅为5500万元,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发展潜力。据预测,我国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地发展。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本世纪重要的战略资源,正在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未来的21世纪,电子商务必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流和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影响
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高效、低费等特征,在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1、“无址化”带来的税收难题。由于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及交易中介的商务活动,全部或大部分都是在互联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和完成的。网上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即“无址化”,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所在地多数情况是不一致的,而且该企业并没有在服务器所在地设立固定常设机构。按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贯例中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尽管该企业事实上已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了应税交易活动,但仍无法确定异地服务器为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对其征税缺乏法律依据。同样,根据现行税法关于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规定,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的经营活动,也无法确定服务器所在地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对于劳务发生地问题,由于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为异地(异国)的部门、企业或个人提供远程教育、咨询、设计等服务,而无需在异地设立固定经营场所或跨国居住,也使得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中关于确定劳务活动发生地变成十分困难。
2、“无纸化”带来的税收难题。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以“无纸化”操作为主要特征。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帐户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企业通过网络与客户联系,利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帐户、报表等均可以按电子形式编制,也可以轻易地进行修改,并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同时由于采取了电子加密技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因为按照我国现行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电子合同是否是合法凭证,又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呢?对此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监督,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
3、“无形化”带来的税收难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其交易方式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特别是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使在线网上交易相对传统商业发生质的转变。也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遇到了难题。首先是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无形产品),对现行的按照实物形态征税的制度提出挑战。最常见的方式是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判定其属于销售产品还是提供服务,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好确定。其次,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情况,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或税务机关能够发现数字化产品的销售,也不易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无法按现行规定确定其征税对象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并据以征税。
4、“无界化”带来的税收难题。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主要是商品与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的贸易和劳务等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交易活动的国籍或每次远程登录者的准确地点,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发生地,也无法确认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人”或“属地”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这就使税务机关是根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的挑战与对策
本文2014-03-18 18:12:08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59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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