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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3-14浏览:2367下载243次收藏

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三条 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

  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中心交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中心接受所辖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互助金标准及形式:互助金标准为每期(年)每人5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经费负担可采取以下形式:由职工个人交纳或本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参照《xx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本单位为职工交纳,并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或公益金中列支;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基层工会应及时到中心办理手续并交纳互助金。

  第十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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