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级事务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村级基层组织整体服务能力,促进全县村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委组织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事务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场所管理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主要包括活动场地、主体建筑、上级党组织配发以及自行购买、受赠的配套设备等。乡镇政府要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监管,村“两委”要切实负责,确保活动场所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场所管理坚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场所固定资产设施的安全完整。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院内新建各类建筑设施时,要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周围新建各类大型建筑设施,影响村级组织活动开展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党委。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占和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严禁非法出售、转让、变卖、出租、抵押等。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设施或重要设备、档案进行登记造册,落实使用和保管的责任人,由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县委组织部各持一份。新增财产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并报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备案。
第七条 因村“两委”换届或其它原因调整管理人员时,原管理负责人要按时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监督实施,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防止财产流失、损坏。
第八条 各村要认真落实村干部值班制度。值班村干部要负责做好活动场所和办公活动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负责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以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安全。
第九条 各村要做好活动场所的日常修缮维护;要结合实际,适时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配套设备进行更新或补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各村要积极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把活动场所作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综合阵地。严禁利用活动场所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它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 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和包村干部责任制。包村干部作为所包村的场所管理使用监督员,要履行经常性地场所资产监管和场所使用指导职责。乡镇党委书记及包村干部名单由各乡镇加盖公章上报县委组织部,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乡镇、村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包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村党(总)支部书记、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出现问题时,村党(总)支部要报告乡镇党委,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委组织部责令乡村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进行诫勉谈话;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党(总)支部书记、村主任作出书面检查。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村党(总)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侵占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
(二)未经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擅自非法抵押、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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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4-01-09 08:31:17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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