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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关系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01-02浏览:2423下载279次收藏

   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模式大同小异,旨在规范招投标市场,一些地方甚至将政府采购监管也将其一并纳入。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明显存在着自身的规律和特殊性,必须符合“管采分离”相关规定,如果硬性将其监管职能纳入,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设置与相关法律不符。2012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监督是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议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同时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而现实中大部分地方的机构设置是成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局),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交叉使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与相关法律相悖。  

二是形成对政府采购的重复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是一个服务平台,只能是对进场交易者提供有形或无形服务,而现实工作中交易的工作人员从“服务员”演变成“监管者”,导政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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