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指明了重点和方向。面对形势任务的深刻变化,各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我国社会矛盾的社会背景
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嘱目的伟大成就,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新问题。从全国范围看,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进入了“1000美元考验期”。在这一发展阶段,世界各发达国家都曾出现过社会冲突大幅增加的现象。社会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各种各样的矛盾,包括工农矛盾、城乡矛盾、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等等,交织碰撞,不断激化。从社会方面看,近一二十年,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目前,我国已由生存型社会步入到发展型社会的新阶段,生存型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解决温饱问题。而发展型社会是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阶段,其发展的目标开始逐步聚焦于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最近两年,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使得社会矛盾呈现出集中多发的态势。社会矛盾的多发与激化,提高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代价和成本。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从政府自身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仍处在探索阶段,面对复杂深刻的社会变革和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原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明显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以上是我们生活的时代背景,也是社会矛盾产生的现实背景。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百姓的不满。面对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新问题,中央高度重视,提出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书记明确提出政法工作三件大事中的头一件就是社会矛盾化解。
二、化解矛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各类纠纷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院面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这样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司法,同时也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甚至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有职业化的专门司法人员,处理问题比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规范;司法程序是理性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经过司法裁决的案件,不能再由其他部门、其他方式处理;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必须严格执行。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化解社会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曾经我们认为,对矛盾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就是解决纠纷,就是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表明,裁判案件并不等于解决纠纷,解决纠纷也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化解。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三者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首先,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运作的主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案件只是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实体责任或者实体权益予以确定化,这种确定一旦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能意味着纠纷的解决。其次,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目的就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排除权益行使的障碍,促使对方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判结果或者经人民法院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的,也意味着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第三,化解矛盾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同,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同时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当事人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态度,增强了与社会的共容性。因此,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
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的职能是随着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主旋律。这一工作重心的转移给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也使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由过去的以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为主转变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主,法院的收案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尽管形式多样、内容各异,但多数是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关涉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其核心是利益矛盾,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类社会矛盾的反映。因此,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在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三、人民法院应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大有作为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一是可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在“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实行“一庭两所”工作上良性互动,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首先,搭建互动平台。可在公安派出所设值班接待室和人民调解室,每天由司法所指派一名调解员值班接待来信、来电、来访、负责工作联络和衔接。在人民法庭设人民调解室,建立一般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机制,重大疑难纠纷,共同配合、协调调处。其次,确立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各类纠纷,在处理时尽可能用调解方式解决,对法庭和派出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同时人民法庭定期组织对人民调解个案进行讲评,对疑难矛盾纠纷进行业务上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二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的处理导向法制化轨道,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保障。信息员队伍的建立,使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眼更明、耳更聪,通过一些苗头,及时发现隐患,为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一是要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机制。二是要强化
论基层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本文2013-12-13 13:51:13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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