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论文提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成句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当事人能否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自己的主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举证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打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从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进行简要论述,阐述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在含义。同时强调在审判实践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应注意的问题。旨在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寻求适应新审判形式的新路子。
本文共6026字。
[关键字] 举证责任 权利 义务 规则
[以下正文]
民事诉讼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证明责任,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通行原则。举证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即已产生,罗马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想取得审判保护,谁就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术语,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责任的内容。由此可见,在举证责任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同样采取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一、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己的判决即败诉。一般理解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也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说明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在诉讼进行中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这就要求原告承担行为责任,负责举出证据;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证据主张的时候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也就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表和里、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但只有结果责任才能真正反映举证责任的本质,而行为责任依附于结果责任。
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第五十条均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即法律赋予当事人有诉讼权利,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请求,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要承担义务。权利义务相比较而言,更强调后者,即当事人首先必须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举证责任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其主张不能得以证明,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由此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有可能败诉,即丧失胜诉权。例如1999年金城江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案中的被告提出其所借五万元债务用于购买住房开支和购买家庭必须用品,是夫妻共同债务,然而从她所提交法庭的一借据复印件日期中可看出借款系在交完购房款后的第三日所借,不能证明是购房的共同债务。而余下的二万元债务亦无法提供用于购买何种家庭必需用品的有效票据。故法院只能认定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因而判令由被告个人偿还。这就是当事人举证或举证不力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原告人、被告人和第三人来承担,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的要求,被告在答辩中所提出的事实,第三人陈述中所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他们的都有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对于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并据此做出正确、公正的判决是有益的。
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其共有一下三层含义:一是强调当事人全面地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收集、调查取证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表)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取证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而要的证据,,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按照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才能查阅的材料。比如银行账号、银行存款等,当事人难以收集,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收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目前法院取证的范围是: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②当事人双方举证互相矛盾的;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证据。三是强调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全方位掌握、理解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把工作重点放在审判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上。具体措施如下:〈1〉审查证据的来源渠道。比如举证人与本案各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举证人的认识水平、知识水平等素质情况;举证人的动机;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等。〈2〉审查证据的逻辑形式。即个人与其他证据有无合理联系,有无孤立性、矛盾性,如果无从取证且无内在联系,即应予重点审查,识别真伪。〈3〉借助科学手段,有效鉴别证据。目前,已有很多高科技应用于司法领域,为审判提供有力的识别武器,如文书鉴定、声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学说中有三个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另一个则是风险负担说。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这两种学说把举证的责任直接等同于义务或权利,认为此责任要么是权利,要么是义务。笔者认为,仅将举证责任当作当事人的权利或单纯义务,都是不可取的。而把举证责任看作是当事人承担的负担和败诉风险,这与举证责任的概念紧密相连,则较
略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本文2013-12-13 13:49:23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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