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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诉讼的几点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12-12浏览:2160下载275次收藏

 2012年8月31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民诉法》在此次修改中亮点很多,其中小额诉讼制度就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规定将小额诉讼制度吸收到我国《民诉法》,这既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又适应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或者说价值取向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 小额诉讼效率高、成本低。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成本影响当事人是否行使诉权,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司法裁判,这能使当事人愿意将纠纷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由于程序的简化,一审终审,案件能够在较快的时间内得以解决,司法资源也得到节约。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前提下,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2. 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有限。小额诉讼程序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而且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诉讼标的较小,且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因此适用范围有限。
  3. 小额诉讼简便灵活。小额诉讼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如起诉书、答辩状等方面要求不严,可书面方式、可口头方式。送达方式简便,可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等。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调解、开庭时间灵活,开庭方式简便,可让原被告直接对话等等,这些简便灵活的方式目的都是为了迅速解决纠纷。
  4. 小额诉讼注重调解。小额诉讼适用的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小,易调解,一审终审。法官在办理小额诉讼案件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与调解过程中,能够更加主动积极进行利益衡量,引导、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调解,弱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能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小额诉讼制度推行近一年来,从我院的情况看不理想,目前还没有受理这类案件,对其评价也是褒贬不一,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小额诉讼的操作性不强。《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立案、案号、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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