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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漏缴”的几点议论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8-18浏览:2783下载154次收藏
    报载,xx市审计局日前审计了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2002年度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保基金的征缴情况,并延伸审计了146个参保单位。审计发现,有半数单位存在漏缴社保费问题,漏缴金额843万元。(见7月30日《xx晚报》)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xx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征缴情况便可想而知了。 
    社保费漏缴的发生面积何以如此之大,原因是什么?xx市审计局的答案是:除参保单位的自身原因外,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力量不足,征缴稽核工作力度不够,对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力也是重要原因。应该说,xx市审计局的说法是实事求是的。不过,由于“漏缴”和“漏征”尚有区别,因此,这个问题仍然值得一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无一例外的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单位“漏缴”社保费,不过是降低人工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而已。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的强势和劳工的弱势日益显性化。前者的表现是,它可以摆脱所在国的束缚,在全球范围内劳工成本最低的地区寻找投资场所,而且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后者却表现为普遍过剩,处于被动或被选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获得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便会千方百计地压低职工的工资福利,以维护人工成本的比较优势。这是“经济效益好、职工个人收入高的单位应缴未缴的现象尤为突出”的根本原因。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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