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虽然两个证据规定规定的是证据问题,但是由于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发展和最终被用于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运用一定脱离不开诉讼的程序。因此,证据制度的完善必将推动整个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
“两个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中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执行 “两个规定”,笔者有一些疑问及看法。
1.非法言词证据如何界定?什么样的证据是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从该条文的字面意思来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但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比如采用威胁、诱惑等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应当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就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疑问。该条款用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其中的一个“等”字在中文中用于例举时有两种意思,一种意思是列举未尽,还有一种意思是列举煞尾。如果采用第一种意思来解释本条款,则可以理解为除了刑讯逼供的方式之外,用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也应当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若采用第二种意思来解释本条,则只有理解为只有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才能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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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3-12-02 10:25:3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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