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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有关情况的汇报

栏目:汇报材料发布:2013-11-23浏览:2701下载166次收藏

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有关情况的汇报  

   

市纪委检查组:  

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国务院规定的法规性收费项目,纳入了省级综合财政预算,与税收一样,要应收尽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标准及执收情况  

集贸市场管理费是按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将其定为行政性收费项目。  

国家工商局界定的收费范围是:“城乡集市贸易是多种经济成份参加,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经营国家政策允许放开商品的市场交易形式。集贸市场是以集市贸易这种交易形式进行活动的场所”。换言之,国家工商局界定的收费范围就是:各类不同经营形式的市场主体发生交易的处所就是集贸市场,就应当收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界定的收费范围是:“凡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物资进入集贸市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工商部门划定的市场,包括沿街、沿路市场、各种专业市场)进行商品交易(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牲畜及中药材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  

我局在具体执收中则是执行的省上三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  

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则是执行的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2002]21号)等文件的规定,即:大牲畜、工业品按营业额的0.8%收取,其它商品按营业额的1.6%收取。这些年来我局均严格按照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没有超出范围和超越标准。而且,我局从不与民争利、执政为民的理念出发,柔情管理,温馨收费,尽量还利于民,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较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都掌握在收费标准的60%左右。我县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逾千家,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户12000多家,年户平缴费仅300元左右。2003、2004年我局行政性收费分别达 938万元、632万元;2005、2006年我局行政性收费则分别为346万元、458万元。前两年与后两年相比降幅达48.8 %。诚然,因个别执收人员素质较低,在具体操作中也因掌握不准出现误差,导致个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意见有反映的情况。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解缴使用情况  

集贸市场管理费每年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并纳入省财政的年度综合预算。实行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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