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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努力服务和谐监所建设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11-18浏览:2834下载241次收藏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努力服务和谐监所建设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监管场所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教人员和罪犯的特殊场所,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沿阵地,没有监管场所的和谐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目前,检察院监所部门依法担负对看守所的检察监督职能。构建和谐看守所,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尤其是监所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维护监管场所和谐稳定,服务和谐社会上有所作为。  

   一、更新执法观念,强化维护监管场所和谐稳定的服务意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监所部门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一是要把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作为衡量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监所派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确定各项工作部署,推行各项改革措施,都要有利于监管场所和谐稳定,以促进社会和谐标准来检验。当前,我们要确立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的执法思想,善于化监管场所消极因素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因素,讲求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不能只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确立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超期羁押等问题的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准确性。要重视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惩治服刑人员又犯罪、努力减少狱内对抗情绪、化解狱内矛盾纠纷;要注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和又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以维护监管场所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要把促进解决监管场所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当前,监所派出检察机关要落实好省委关于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必须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维护监管场所和谐稳定中促进社会和谐。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改变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法院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活动等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要把维护监管场所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当前,我们要深入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努力在维护监管场所公平正义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要进一步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对监管场所执法、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要通过认真办理申诉、控告案件,依法保护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增强监所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消除被监管人员和监管人员疑虑。通过维护监管场所公平正义,达到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发展的根本目的。  

二、强化法律监督,发挥维护监管场所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监所检察无小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求我们紧紧围绕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为维护监管场所和谐稳定服务这条主线,强化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地增加监管场所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场所不和谐因素。   

一是要立足监所检察职能,深入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上取得新成效。当前,结合湖北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要严肃查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七种案件: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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