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自查的报告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行政执法,推动xx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旗行政处罚专项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积极开展了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活动,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质监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监局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具体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由质监局稽查队承担,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克旗行政区域内违反计量、质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我局均是出具上级质监部门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经自查实施行政处罚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条件、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不存在不作为的现象,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做到了持证上岗,在未取得执法资格之前,不参与行政处罚工作。
二、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经自查无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能够严格执行告知制度,注重证据采集和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均通过案件审理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不存在“以收代罚”、“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行为,对行政处罚金额巨大和涉嫌违纪、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案审委不定期的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在实施行政处罚中进行严格监督,避免了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观任意性大、不透明、不规范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的出现。行政处罚全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经费拨款、个人报酬不与上缴罚款挂钩,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不存在公款私存、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三、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经自查,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
质监局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自查的报告
本文2013-11-12 11:28:39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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