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实施意见
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经营性公墓管理,切实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x区殡葬管理办法》和《xx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指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内下辖的公墓管理工作。区殡葬管理所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公墓管理工作。
区农林、国土资源、工商、城市管理、建设、财政、公
安、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公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逐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在经营性公墓内逐步推行使用卧碑和横碑。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积极宣传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
第六条 公墓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服务工作,维护墓位(格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墓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墓单位对墓区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条件:
(一)在已取得用地手续的范围内;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三)墓区内建有“回”形行车道路,设有多个停车场;
(四)墓区绿化覆盖率每年增加不低于5%,6年内实现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的目标;
(五)按照公墓总体建设布局,制定公墓内老墓区改造规划,有计划推进老墓区改造工作。
公墓建设应当先统一规划布局,后分期分片建设,按图施工,规划图经区公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九条 公墓要认真执行墓穴占地标准。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单穴不超过5.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0.5平方米。在墓区内建造的骨灰墓和骨灰存放格位能够满足群众安葬骨灰的需求。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成立公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墓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结合实际加强
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实施意见
本文2013-09-30 23:01:43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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