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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与未遂合并处理时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并量刑的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09-22浏览:2848下载130次收藏

2011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潜入安庆市某大型超市盗窃。第一次王某潜入超市,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第二次王某潜入超市,盗得烟酒后装入两只箱包,在搬至二楼电梯口处准备翻窗逃走时,被超市内的保安发现并报警,后王某放弃了其盗取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货物,从超市二楼翻窗逃跑,在现场附近被出警民警抓获。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并量刑,有多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盗窃未遂的犯罪数额不计入犯罪总的犯罪数额,只计算犯罪既遂的数额,将犯罪未遂的情况及数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一种认为盗窃未遂的犯罪数额和盗窃既遂的犯罪数额应该累加计算,在计算结果后考虑未遂的情况,适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种认为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两者可以分开定罪量刑,然后比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将两者并罚。  

本案前后两次盗窃,前一次是犯罪既遂,后一次是犯罪未遂,安庆本地达到盗窃数额巨大标准是以6万元为起点。关于本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本案的盗窃犯罪未遂部分应该计算数额,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按照适当的比例从轻减轻处理就可以了。本案盗窃既遂部分为40000元,未遂部分为20000元,犯罪总数额为60000元,计算可在10年以上量刑,如果确定为10年,那么对未遂部分还需要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确定为减40%,又未遂部分占总刑期比例为1/3,按照比例,最终刑期应该是10年—10年×1/3×4/10,约为8.67年,可以低于最低刑期10年。  

在盗窃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同时存在时主要有以下几个处理难点:1、既遂部分数额未达到构罪标准,与未遂部分数额相加是否构罪;2、既遂部分数额与未遂部分数额相加升格处刑时如何处理;3、既遂与未遂如何合并量刑。  

笔者认为盗窃犯罪中,多次盗窃,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对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可以与既遂部分数额相加,在总数额基础上定罪量刑。确定刑期后,要如何对未遂部分减轻处罚,就要算出未遂部分应占的刑期,用未遂部分犯罪数额占总犯罪数额的比重乘以总和刑期,就得出未遂部分所占的刑期,另外一部分刑期是既遂部分所占的刑期。比如未遂部分数额占总数额比重为1/4,总刑期为8年,未遂部分占的刑期就是2年,既遂部分占得刑期是6年。然后按照量刑规范化对未遂部分的所占刑期予以从轻减轻处理后,将既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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