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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8-15浏览:2780下载212次收藏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四)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党组)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二)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三)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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