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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243下载264次收藏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有关陪审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陪审制度实行得并不理想,导致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陪审员陪而不审,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还有很多地方在相当长时间里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尽快在有关陪审和人民陪审员方面制定法律,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任职的期限、陪审的方式与案件范围、权利义务等,统一和规范陪审制度的实施。
    一、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
    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这是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衰弱的“瓶颈”所在。因此,完善和加强立法是陪审制度改革的第一步。首先,要使陪审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这种仅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的做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其次,应统一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确认陪审制度,以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参与案件审理但不具法官身份的人员应统称“人民陪审员”,等等。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选任程序
    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局限于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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