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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的有效途径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07-30浏览:2489下载244次收藏

浅谈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的有效途径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决定财政,财税又反作用于经济,三者相互依存,互为发展。地税部门是地方政府聚集地方财力任务的主要承担者,依法组织收入是中心,目标是坚持做大做强总量与提升质量相统一,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探索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现实途径。笔者认为,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尽合理,转移支付制度不科学,州市县财政状况不佳,特别是县级财力投入保障力不强的前提下,亟需寻求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的主要途径。  

一、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由政府解决税收疑难复杂问题的主导作用,是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前提  

地方政府是地方财源的建设者和财政收入的使用者,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在做好地方财政收入蛋糕、做大地方税收规模方面做主导者、推动者。  

(一)争取扩大地方税收征收范围。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进一步缩小,地方政府要履行好事权,就必须维持现有财权并不断扩大地方税收规模。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新兴行业和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原有的一些税收政策已不能涵盖现有的经济税源,现有的征管方式也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营方式。因此,地税部门要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努力争取改变目前不利于地方发展的一些税收政策。当前,急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一是应明确部分应税行为税目,扩大营业税课税范围。现行营业税采取应税项目正列举的方式,即凡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特别是在对无形资产方面,涵盖面极其有限,仅对条例所列举的六项行为予以征税,而对许可证照的转让、企业经营权的转让、线路运营权的转让、采矿权转让、机动车特殊号码收费、桥梁街道命名权拍卖等,都未列入或明确界定营业税征税范围,而这些证照和经营权的转让非常普遍,对这部分收入不征税,而对其他一些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征税,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税负不平衡,不仅造成了税收的流失,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为了增强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由政府根据税源实际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在国家尚未作出正式规定前,先明确管理范围、征收主体等,后由地方政府建议国家在营业税条例中增设“其他应纳税项目”这一概括性税目,对新出现的一些劳务和经营行为,及时明确其归属,确定由地税部门征收。这样既可以扩大地方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管理权限,又可以增强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二是应进一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解决国、地税征管范围不清的问题。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课税范围来看,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重叠,特别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国、地税征管争议,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具体表现为:个体货运车辆为工程建设单位拉运沙石和土方,双方按销售沙石和土方量实行一票结算,不单独进行运费结算的行为;广告公司利用路牌、橱窗、灯箱等形式为客户作商品、经营项目等的广告宣传,但同时要按照广告用户的要求,设计制作路牌、橱窗、灯箱的行为;歌厅、舞厅、卡拉ok厅、茶社、茶楼等在提供娱乐活动的同时又销售酒水、茶叶等商品的行为;其他服务业中的装裱随同销售书画,打字复印随同销售耗材,美容、美发随同销售化妆品,汽车装饰美容随同销售配件或装饰材料、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加工安装的铝合金、钢门窗等行为。此类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国税部门却按照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上述由于政策因素造成的混合销售行为界定的不明确,使地方税源受到侵蚀。因此,地税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促使地方政府建议国家应根据营业税征收对象的规定,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发生时,应明确对其全部征收营业税,纳入地税征管范围,从根本上消除现存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范围交叉重叠的弊端。  

(二)在税法授权范围内,调整和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税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高度一致,但在具体的税额标准等方面中央也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整权限。因此,地方政府应善于并充分用足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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