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xx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安监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上级安监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监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监部门管辖。 下级安监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监部门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单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由执法人员所在安监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九条 安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十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笔录等),由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人员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作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承办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书面审查。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接到承办机构的审查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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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文2013-07-07 18:11:4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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