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
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和原来的婚姻法相比,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强了对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如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些规定更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与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宗旨。但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损害赔偿提起的条件。
“同居”从字面上的解释是指共同居住生活,这里的“同居”应作字面解释,还是应作扩大解释呢?即“同居”一词如何界定呢?,是仅仅指“包二奶”呢?还是包括一般的婚外情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同居”应严格按照其字面解释去理解,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同居与一般的婚外情相比具有较大的公开性,易于无过错方的举证。如果将制裁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婚外情,无过错方为了获取证据,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采取跟踪、盯梢、偷拍等违法手段,这样不仅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大量的纠纷,而且最终因其取证方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而将不满集中到法院。其次,“包二奶”的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判决后易于执行。而一般的婚外情并不需要什么经济基础,经济能力相对薄弱,如果判决赔偿后得不到执行,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第三,从过错方的意图、情节来看,与他人同居,公然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置家庭与子女于不顾,其行为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该予以严厉的制裁;而一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大多数并不以破坏家庭为最终目的,只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
二、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因而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应该是自己的配偶。笔者认为,无过错一方不仅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向与其配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首先,损害赔偿责任就其责任本身而言是一种侵权责任,它是由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因而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构成了共同侵权,而对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与刑法上重婚罪的规定是一致的。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自诉人的配偶,也包括与自诉人配偶结婚的第三方。即使第三方的配偶不提起重婚自诉或第三方系未婚,只要第三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第三方就构成了重婚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合法的婚姻,制裁了婚姻犯罪行为。如果将损害赔偿被告主体的范围扩大到第三方,也能同样起到最大的惩戒作用,反之,第三方将可能逃脱法律对他(她)的制裁,如第三方未婚,或第三方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维持两个家庭且第三方的配偶不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势必造成“包二奶”这种令世人所不齿的行为禁而不止。第三,将第
一、损害赔偿提起的条件。
“同居”从字面上的解释是指共同居住生活,这里的“同居”应作字面解释,还是应作扩大解释呢?即“同居”一词如何界定呢?,是仅仅指“包二奶”呢?还是包括一般的婚外情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同居”应严格按照其字面解释去理解,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同居与一般的婚外情相比具有较大的公开性,易于无过错方的举证。如果将制裁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婚外情,无过错方为了获取证据,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采取跟踪、盯梢、偷拍等违法手段,这样不仅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大量的纠纷,而且最终因其取证方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而将不满集中到法院。其次,“包二奶”的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判决后易于执行。而一般的婚外情并不需要什么经济基础,经济能力相对薄弱,如果判决赔偿后得不到执行,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第三,从过错方的意图、情节来看,与他人同居,公然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置家庭与子女于不顾,其行为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该予以严厉的制裁;而一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大多数并不以破坏家庭为最终目的,只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
二、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因而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应该是自己的配偶。笔者认为,无过错一方不仅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向与其配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首先,损害赔偿责任就其责任本身而言是一种侵权责任,它是由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因而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构成了共同侵权,而对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与刑法上重婚罪的规定是一致的。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自诉人的配偶,也包括与自诉人配偶结婚的第三方。即使第三方的配偶不提起重婚自诉或第三方系未婚,只要第三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第三方就构成了重婚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合法的婚姻,制裁了婚姻犯罪行为。如果将损害赔偿被告主体的范围扩大到第三方,也能同样起到最大的惩戒作用,反之,第三方将可能逃脱法律对他(她)的制裁,如第三方未婚,或第三方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维持两个家庭且第三方的配偶不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势必造成“包二奶”这种令世人所不齿的行为禁而不止。第三,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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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2:27: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3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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