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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878下载249次收藏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
    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
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
    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
    通过辩正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兼顾整体和部分,通过组织支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部分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
    思考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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