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局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市、县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管理。
第三条 加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统一管理。从2009年开始,各县(市、区)新验收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入库后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10%到市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使用。市政府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
未完成市政府下达造地计划的县(市、区)按未完成任务数的10%,以每亩3000元计算,补缴耕地开垦费,全额交到市财政,并不予返还。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按照“谁占地、谁复垦,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报批的新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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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3-06-08 11:55:0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37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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