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乡广播电视服务体制机制建设调研情况回复
一、县级广电行政部门
1、实际运行中该类机构普遍的定位和职能情况
监利县社会管理科是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内设机构,挂行政审批科的牌子,是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社管工作,是广播电视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和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主要职能: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监督检查
*负责全县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
*负责广播影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负责广播影视行政执法、法制建设与宣传工作
*指导、协调并承办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 作
*承办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 诉工作
2、 构成内型:辖区内经批准设台的县级行政区划中,共有县级广电行政部门1个,其中1个为单独设立的广电局。
3、辖区内县行政审批科承担广电行政执法职能
4、管理和运行中具体存在的问题
——人员编制情况:行政审批科设科长一名,编制在局机关,从电视台抽调两名(姜涛、吴立金)工作人员,编制在电视台,工资由县财政拨款,行政审批科办公经费由局核准,实报实销。在落实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上,坚决响应县政府号召,农村广播“村村响”工程,作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好抓落实,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信息需求。
存在的问题:
1、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难题。
部分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实际执法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处罚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使管理工作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行各对本系统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广播电视仅仅保留了一些涉及国家政治安全、传播安全的大项目,而基层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实际最需要的行政执法项目却被清理了。
2、 保护民众收视权益与依法执法之间的矛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但目前很多农村群众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据初步统计,我县私自非法安装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装置约2万户。2007年,“鑫诺3号”和“中星6b”卫星发射成功,原有接收亚洲3s、亚洲4号,亚太6号、亚太2r、中卫1号和鑫诺1号(中央40路广播)其6颗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全部调整到接收两颗专用卫星。国家、省、市广电部门为让农村群众更好地收看电视节目,要求县广播电视局工程技术人员为群众(包括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提供转星咨询服务和技术保障。转星调整后,农村群众认为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已得到了国家认可,不再是违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广播电视部门应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但为了保障群众的收视权益,广播电视部门不仅不能执法,而且还要提供技术服务,让处在基层的县级广播电视部门陷入需要执法又不能执法的尴尬境地。
3、 城乡居民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执法部门宣传力度不够的难题。
一是部分广播电视法规的规格和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共有23件法律有涉及广播电视的条款、7件广播电视行政法规、39件广播电视部门规章。由于大多数民众和用户不懂广电法规,不了解条文,广播电视法规意识十分淡薄。许多群众对于擅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无证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不以为然。我县的电信部门擅自开展了ip电视业务,国家广电总局对此发文作出了“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严处和停办”的处理,但ip电视业务仍在违规发展。二是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在实际执行中受到其他部门过多牵制,单一个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显得孤立无援,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地卫”设施生产环节归信息产业部门管理,销售环节归工商部门管理,进口环节归海关和商务部门管理,而广播电视部门只管理安装使用环节。要管住“卫星锅”需要信息产业、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的配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过多,牵制的因素过繁,势必影响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效能发挥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4、 遭遇执法人员少、经费不足的难题。
加强广播电视执法工作,可以为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安全、高效的运行环境。长期以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量相当薄弱。执法人员少,没有给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装备,经费又不足,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未接受过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便上岗执法,几乎不能完整地履行执法职能。我县仅有9人具备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资格,其中局机关领导3人,局机关工作人员5人,退休一人,没有一个专职人员编制,遇到执法任务,往往是临时抽调力量完成。由于没有专职的行政执法队伍,造成广播电视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
5、对于进一步明确县级广电行政部门的职责、强化其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1、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条文。
广播电视是一个高速发展、更新速度很快的行业。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高新技术在广播电视领域中的广泛应用,部分出台时间较早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不适应当前形势、不能发挥作用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建议上级要及时修改完善。
2、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增强法制观念。
一是加强对系统内部的普法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在系统内部不但要宣传国家基本法律,而且要深入宣传广电部门自己的法规、规章,使广大职工明确广电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从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及广电基本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做为一名广电执法人员,不但要学习掌握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而且要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以及与执法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才能做到有条不紊,正确运用法律,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优势,在社会上广泛深入宣传广电法规、规章,使广大人民深入了解广电法规、规章,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是及时把新的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的批示精 神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争取主管领导的支持。
3、 严格按行政执法程序执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内外一致。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有无规范的法律文书,是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标准。执法人员只有严格按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亮证执法,制作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才能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才能真正达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目的。
4、 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建立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
以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广播电视广告为重点,深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断加大查处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对执法成果,要有选择地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对管理对象,加强前置教育,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5、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对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救济方法、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在实施执法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使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不断规范化。
二、县级播出机构
1、 实际运行中机构的定位和职能情况:
1、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广播电视的对内、对外宣传。
2、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创作及广播电视题材,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查把关。
3、负责办好广播频率、电视频道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移动电视业务。
4、根据上级编制的广播电视传输网频段规划和广播电视频率(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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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3-05-27 11:54:10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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