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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工作配套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4-30浏览:2739下载271次收藏

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零违建报告制度

 

为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全力推进违法建筑拆违工作,建立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零违建”报告制。

一、实施对象。镇机关本部、各办事处、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

二、报告方式。各实施对象无论有无违法建筑,每个单位都必须认真填写单位违法建筑自查登记表。无违法建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确认;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如实填写违建情况,作出限期自拆承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自查登记表由各相关单位填写盖章后统一上报至镇“三改一拆”办公室,按干部管理制度报镇纪委和组织办备案备查。

三、组织纪律。有违法建筑的单位必须确保年内自行全部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而被强制拆除的,一经查实,将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对隐瞒或遗漏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查实,要由镇纪委、组织办严格按规按纪追究责任。今后若发现有违法建筑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全力推进违法建筑拆违工作,决定建立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

一、实施范围。全镇党员干部,包括共产党员、公职人员、村两委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报告方式。每名党员干部凡有违法建筑(包括自己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单位)都必须进行自查登记(见附表1),若无违法建筑的,实行 “零违建”报告。重点是镇区主街道、主要道路、镇区入口和涉河的违建;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的违建;存在消防和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建;基本农田上的违建;妨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建;涉及高耗能、高污染、低小散项目违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项目违建;新建住宅小区违建;群众反响强烈和上级交办督办的违建,有关党员干部必须作出自拆承诺。各办事处、行政村和各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干部违法建筑情况进行汇总造册、审核盖章后,将汇总表上报至镇“三改一拆”办公室,按干部管理制度报镇纪委和组织办备案备查。涉及市及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抄报市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备案。非公职人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违法建筑向相应级别的人大和政协报告。

三、拆除办法。党员干部的违法建筑必须在4月6日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要确定拆除时限,依法予以拆除,并及时报镇纪委、组织办和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纪律。对隐瞒或遗漏不报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查实,要由镇委、组织办严格按规按纪追究责任。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党员干部,要视情予以公开通报和责任追究。在自查自拆工作开展过程中,绝不允许任何人包庇、纵容被拆除对象或为其说情,一旦发现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违法建筑巡查监管制度

 

为规范城镇建设管理秩序,建立预防、控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综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违法建筑巡查监管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动态监管体系

建立制止、查处和整治违法建筑的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案件线索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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