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公司行业税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证券、基金自查重点
(一)营业税检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检查
(1)检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证券公司采用估值系统核算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成本及公允价值,估值系统与自营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对接,相关数据直接生成。对于本期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估值表检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检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均在金融商品转让时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 ,检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检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检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未严格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计算,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经纪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对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检查信息系统后台导出的检查期间的成交清算汇总表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
对于基金分盘佣金收入,检查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检查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分盘协议,检查协议中约定的费率是否与业务系统设定的费率一致;关注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暂挂应付或预收账款的情况。
(2)检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查准予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后台导出的业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检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是否准确。
3.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检查
(1)检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计提是否准确,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根据全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按照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利率,检查利息收入计提的准确性。
(2)检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的计提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跨期情况。通常,融资融券业务的计息周期与银行计息周期相同,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至月末的利息计入下一个月度/年度。检查融资融券利息的计提周期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结息日,从而少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4.投行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投行业务相关收入的准确性,检查财务顾问合同、改制辅导合同、保荐合同及证券承销合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2)检查投行业务收入的完整性,检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3)检查保荐及承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从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取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的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进行检查。
5.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网站公布的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及每日资产净值情况进行检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检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检查。同时,检查各项理财专户的资金流水和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2)检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及时性。根据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系统计提的管理费,检查是否按期及时确认、结转收入;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各项理财专户)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检查。根据基金净值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检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4)基金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检查。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手续费收入于交易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检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和手续费的划拨情况。
(5)基金公司的销售服务费收入检查。按照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检查适用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基金公司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的划拨情况。
6、财务顾问、咨询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的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检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各项往来科目明细,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检查是否及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
7、检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改制辅导业务收入、保荐业务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检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和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管理费的划拨情况;检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业务
(一)营业税检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检查
(1)检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证券公司采用估值系统核算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成本及公允价值,估值系统与自营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对接,相关数据直接生成。对于本期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估值表检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检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均在金融商品转让时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 ,检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检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检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未严格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计算,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经纪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对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检查信息系统后台导出的检查期间的成交清算汇总表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
对于基金分盘佣金收入,检查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检查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分盘协议,检查协议中约定的费率是否与业务系统设定的费率一致;关注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暂挂应付或预收账款的情况。
(2)检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查准予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后台导出的业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检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是否准确。
3.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检查
(1)检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计提是否准确,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根据全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按照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利率,检查利息收入计提的准确性。
(2)检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的计提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跨期情况。通常,融资融券业务的计息周期与银行计息周期相同,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至月末的利息计入下一个月度/年度。检查融资融券利息的计提周期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结息日,从而少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4.投行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投行业务相关收入的准确性,检查财务顾问合同、改制辅导合同、保荐合同及证券承销合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2)检查投行业务收入的完整性,检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3)检查保荐及承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从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取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的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进行检查。
5.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网站公布的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及每日资产净值情况进行检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检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检查。同时,检查各项理财专户的资金流水和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2)检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及时性。根据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系统计提的管理费,检查是否按期及时确认、结转收入;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各项理财专户)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检查。根据基金净值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检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4)基金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检查。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手续费收入于交易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检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和手续费的划拨情况。
(5)基金公司的销售服务费收入检查。按照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检查适用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基金公司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的划拨情况。
6、财务顾问、咨询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的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检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各项往来科目明细,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检查是否及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
7、检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改制辅导业务收入、保荐业务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检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和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管理费的划拨情况;检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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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3-04-25 10:20:21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34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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