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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属行政处罚行为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03-15浏览:2384下载210次收藏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增加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后果的法律责任。当前,社会上一些学者和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要缴纳社会抚育费的育龄群众,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计划外生育的行政罚款行为。那么,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外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性质是行政征收呢?还是行政处罚?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试图得解答这一问题。  

一、概念分析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认为,我国行政征收主要分两类: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对社会现有的物质财富所作的一种参与分配的方式,它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存在和正常运作的经济保证,是国家保持社会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  

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法定性是指行政征收效力的法定性,即在行政征收行为作出之后,该征收行为即是有效的,如行政相对人对此有异议,要通过法定途径加以解决,而不得抗拒执行。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造成社会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法》共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它体现在对违法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实施这一法律制裁,是使违法者受到教育,以达到减少或杜绝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它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和推动人们有计划地调节自身的生育行为。它既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适当的经济限制,也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额外经济负担的必要补偿。  

二、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尽管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中的这种经济限制措施在有关形式方面会被误认为是“行政处罚”,但它依然改变不了“社会抚养费”的内在实质,即行政征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在法律规定方面的区别  

我国在过去的20多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在早期,这种经济限制措施被称为“超生罚款”。1992年国家计生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对计划外生育费的性质、计划外生育者的范围、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办法、使用范围和监督检查等进行了统一规定。但“计划生育费”仍显现出计划外生育行政处罚的特征。根据我国法制建设形势的需要,以及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要求,计划生育法规对计划外生育费的性质重新界定为补偿性收费,划清了与行政处罚罚款的界限。1995年8月,以国务院新闻办名义发表的《中国的计划生育》白皮书,将“社会抚养费”作为经济限制措施对世界公布,目的是对多生育子女的家庭,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这既是对多生育子女行为的限制,也是多生育子女者给予社会的一种补偿。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后来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不难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属于“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的范畴。  

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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