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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行政强制法 规范路政执法行为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3-02-02浏览:2720下载290次收藏

贯彻行政强制法 规范路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领域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公路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实施强制行为的规范。本文结合路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实践探讨如何在执法过程中贯彻《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护好路产路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它与路政执法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是保护公路安全及路产、路权的必要手段,更是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

一、   扣押违法车辆必须把握四条原则

公路路政执法实践中,对超限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车辆以及损坏路产的车辆,执法人员为控制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可依据《行政强制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但押车辆必须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必须制作和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执法人员除应制作询问笔录、出具证据保存清单外,还应当现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扣押车辆及执法单位的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若仍旧沿用以往的做法只交付证据保存清单,可能会导致扣押等强制措施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因程序违法被变更或者撤销。二是不得扩大扣押范围。比如驾乘人员的生活用品,涉及鲜活农产品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的,应允许当事人在提供相应保证的前提下,对货物进行处理。三是不得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行政效率和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强制法》法中的具体体现,“法无规定不可为”,超过规定期限采取扣押措施应属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路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四是不应由被扣押车主承担保管费用。以往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经常会将被扣押的车辆押往就近的经营性停车场等待处理,并由车主支付相应的停车费、货物保管费,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支出,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公路管理机构在今后的执法中可以将涉案车辆停放到治超站、养护工区等场地自己保管或者扣押在附近的经营性停车场并委托其保管,但由此产生的保管费则应由公路管理机关承担,公路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要求当事人支付或另列名目收取此类费用,并且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先行赔付的义务。

二、强制拆除必须遵循两个程序和两个不得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与相对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更要注重程序,注重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路政执法中,少数一线执法人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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