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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3-01-17浏览:2920下载122次收藏

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意见》精神和省、州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为有效缓解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我县从2007年起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方案所

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属xx县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上学户口仍在xx的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农合”。征田征地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可自愿参加“新农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村(社区)为单位覆盖率达100%,引导全县90%以上的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原则;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原则;参合人享受同

等权利原则;保障弱势人群原则;便民利民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领导、管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实施

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完善和修订;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进行定期分析、督导和检查,负责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

理和使用,负责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合管办进行监督管理。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处理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管理和使用,并对辖区内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进行审计;对县、乡镇合管办工作进行监督;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进行监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制度进行审查。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实行医疗机构定点负责制。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是: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均

可向县合管会提出书面申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由县合管会选择具有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后,即可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参合者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组成,年人均基金为340元,其中:参合者每人每年交纳60元,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每年人均补助280元。

第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一)凡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参合对象,在每年10月份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册和《合作医疗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交纳60元/人·年的参合费,办理参合手续。(二)新参合户由县、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填发《合作医疗证》。(三)参合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参加和退出。当年10月份不按期交纳

参合费的,下一年视为自动退出,《合作医疗证》随之失效。(四)当年未享受门诊和住院补偿的参合者,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参合费。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助性质的资金。基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合管办进行管理,在代理金融机构设基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筹资方式。(一)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按户筹集,并存入乡镇开设的基金专户,筹资完毕经审核无误后,以乡镇为单位全额转入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收缴合作医疗资金时实行县、乡、村三级审核制度。(二)五保户、低保户和精神病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交纳的60元参合费由民政部门从医疗

救助基金中予以补助;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缴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三)各级政

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

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合管办管账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基金分配与使用。(一)按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建立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每年从筹资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风险基金

,统一上缴州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用以抵御基金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基金提取总额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以后不再提取。(二)门诊基金用于参合者在乡镇、村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医药费的补偿。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为风险基金提取后筹资基金总额的30%。(三)住院基金用于参合者患大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偿。住院补偿基金原则上为风

险基金提取后的70%。(四)每年结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第三章  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参合者的权利。(一)全县辖区内的参合者,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

利。(二)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三)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六条  参合者的义务。(一)按规定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二)自觉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合作医疗证》实行1户1证制,不得转借,不得私自

涂改。(四)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第四章  参合者就医程序

第十七条  门诊就诊。参合者持《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册,选择可报销门诊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县内住院。可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参合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册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报账点按程序

给予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第十九条  县外住院。参合人员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若该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展即时结报工作,出院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按程序给予办理相关补偿手续。到未开展即时结

报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回县合管办按程序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第五章  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  门诊补偿。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村级按50%,乡镇级按45%予以补偿,原老街镇5个村(居)民委员会参合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

费用,可按照乡镇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县医院、中医院中草药处方按45%比例进行补偿,在县级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辅助检查费用按45%的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累计减免

限额300元。

第二十一条  住院补偿。住院实行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起付线,按比例补偿,设封顶线的管理模式运作。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80%(其中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为90%);州级或县外住院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60%(大理州中医院的报销比例为70%,

大理州精神病院及康复医院的报偿比例为85%);省级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50%;未纳入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40%;住院补偿封顶线

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特殊群体的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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