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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2-11-16浏览:2571下载281次收藏

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全国人大于 2012年3月14日 公布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决定自 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机关各部门行使职权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无疑也将对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  

   (一) 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  

    新修改的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检察机关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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