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
发表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任务。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开始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随着这一进程的深入,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着新形势。
建设服务型政府,相对于管理型政府而言,行政理念、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出现了新变化、新发展。
一是行政理念的更新。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调整方面,服务型政府摒弃了管理型政府的官本位、政府本位和权利本位思想,转向对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理念的认同。要求公共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以追求为公民提供更好服务和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被定位为服务而不是管制,政府应当追求公平而不仅仅是效率。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标准也主要取决于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质量。
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政许可法清晰地界定了政府管理与公民、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自主决定、自律管理以及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界限,确定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机构改革、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削减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科技文化体育、公用事业等方方面面民生工程的实施体现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政府职能正在并将继续发生深刻转变。
三是管理方式的创新。在管理方式上,管制型政府主要以命令、审批、许可、处罚等为基本手段,多采取高强制性的规制手段控制社会,维持统治秩序。而服务型政府,虽然规制仍是其实现管理目的的方式之一,但与管理型政府不同,一是规制职能在其整体职能中所占比重较小,二是运用规制手段时,特别强调比例原则,能采取柔性或强制性较轻的规制手段(如要求披露信息、价格及标准控制、事后监管等)达到管理目的的,尽量不采用高强制性的规制手段(如许可、审批、处罚、强制等),三是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在大量减少规制手段的同时,服务型政府更注重公民参与,与公民合作,以及更注重通过说服、指导、协商、奖励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发展变化,反映了管理方式变化、发展的脉络——原来主要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某些时候甚至采取破坏性拆房惩罚措施及株连政策)来减少超生,现在主要通过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殖服务及通过采取奖励扶助措施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决定了政府法制监督的新形势。管理型政府侧重规制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经常地、大量地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剥夺公民权利、科以公民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
本文2012-10-19 20:52:11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18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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