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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访人员开展法制培训的几点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5浏览:2207下载293次收藏

注重教育疏导   破解信访症结  

             ——对非访人员开展法制培训的几点思考  

   

随着新时期信访和群众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县的信访和群众工作呈现良好局面,信访渠道全面畅通,信访网络有效联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有力开展,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进一步好转,息访总量进一步上升,缠访、闹访、越级访等非正常上访形势进一步改善,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实现了进京非正常上访“零登记”的目标,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仍然面临着较大压力,由于正值改革攻坚阶段,各类矛盾问题复杂交织,信访工作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信访积案息访状况不容乐观,工作也有不少亟待改善、整治的地方。  

一、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及原因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各种群体利益诉求凸显,信访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信访总量逐步增大,呈现上升趋势;二是缠访、闹访、到省进京越级访等非正常上访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无理信访户重信重访次数增多,谋取非正当利益而访的倾向严重;三是信访秩序尚未正常化,有待进一步规范;四是非正常信访老户对抗性更加明显,他们“久病成医”,积累了丰富的违法信访经验,并相互交流、相互串联、相互纠集甚至形成松散型组织,带领一群追随者四处非访。  

究其原因,既有部分信访工作人员服务群众意识不浓,工作不到位的因素,也有部分信访人特别是信访老户认识存在偏差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个别领导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不重视信访工作,各项制度落实不够,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信访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政策不精,执法不严,对信访问题认识和把握不到位,缺乏热情,缺乏真心,存在能推就推、能拖就拖的心态,涉及多个部门时更是相互敷衍搪塞、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牵头处置,依法依规开展信访工作效果不明显;三是部分信访承办主体为了避免事态扩大,一味强调忍让,误解了文明执法、文明服务的和谐内涵,牺牲法律的尊严,违规给信访人解决一些问题,从而使信访人不断滋生非访邪念;四是部分信访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但又法制观念淡薄,素质偏低,认识、感知事物能力较弱,对一些政策规定理解有偏差,遇到问题时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能依法有序上访;五是个别信访人混淆了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帮扶、救济与解决信访问题的关系,把党委、政府的关怀、帮助和忍让当成软弱、视为妥协,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提出非法无理要求,动辄就到省进京越级非访,故意扩大事态,给党委、政府施压;六是由于改革发展的步伐较快,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跟上,现行的《信访条例》虽对某些非正常上访行为具有约束力,但还不能从法律层面根本上遏制非正常上访行为。  

二、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基于以上问题和成因,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当前最为有力的措施就是坚持双向规范,在内肃吏治的同时,对信访人要强化教育、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本清源。只有通过法制培训,从根本上端正信访人的思想意识,促使其客观认识和感知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该要求什么,不该要求什么,并进而认真遵守,统一思想和行动,凡事按程序办事,方才有可能形成有礼有节、有纪有序真正和谐的信访工作局面。  

为此,笔者认为,法制培训不仅要作为一项连续性的工作,而且还应当赋予强制力保障。因为就其可行性而言,从法律角度看,《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之 规定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既然已作为信访人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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