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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反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2浏览:2588下载169次收藏

少年法庭反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少年法庭经调研发现,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最高法院[2000]47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刑附民案件除适用刑法、刑诉法规定外,还适用民法通则、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全面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诉求存在矛盾。一方面被害人由于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较重地侵害,往往对被告人恨之入骨,欲“杀之而后快”。因此被害人往往只愿意接受最大程度的经济赔偿,但不愿意对对方在赔偿后进行谅解和出具谅解书,并对法院在被告人积极赔偿后一般会从轻处罚的做法极端不满,有的甚至针对该从轻处罚的做法到处上访;一方面被告人往往希望通过经济赔偿来获取法院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有些甚至已是否判处缓刑来作为经济赔偿讨价还价的筹码,致使法院刑事判决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3、调解时间难以保障。调解一般要比判决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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