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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能否行使被抚养人生活费求偿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2浏览:2734下载234次收藏

胎儿能否行使被抚养人生活费求偿权


被抚养人生活费一直是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较大的问题,所谓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当加害人非法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受害人抚养、赡养的第三人因此丧失生活来源而请求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的费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及被抚养人的确定,但问题是如果作为胎儿,其父母一方受到第三方的损害,其能否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求偿权?例如:在一起群体性事件中,甲将乙杀害,乙的妻子怀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乙负有主要过错,在此种情况下,胎儿出生后是否有权向加害人甲主张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争议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胎儿不能行使被抚养人生活费求偿权。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尚未出生的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就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如果在出生时胎儿是活体则应当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在出生时胎儿是死体的则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其理由是,我国的法律更加倾向于保护胎儿,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再者,从情理方面上讲,胎儿的父母是其法定抚养人,胎儿从出生时起便丧失了一方法定抚养人的抚养,如果还剥夺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的话,社会的道义和人性何在?

 对于此种问题,笔者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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